黔山田园梦 惠水好花红 平安守护人系列报道之三百零七
贵州惠水:“贼不走空”,不存在的,安排!
8月14日
惠水县公安局涟江派出所
成功破获一起盗窃案
刑事拘留一人
案情经过
今年8月初,涟江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有手机被盗手机被盗。"
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赶往现场,通过调查发现系张某某将手机放在其停在路边的一辆电瓶车置物盒内,后被路过的一名男子盗走。
民警通过侦查,迅速锁定嫌疑人韦某某,随后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惠水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经询问,韦某某对其在路边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处理中。
以案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防盗意识,个人贵重物品需保管好,不给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奉劝那些动了歪心思的人,不要有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抓。(惠水公安)